代位請求權的常識
 

代位請求權是保險公司對已付出的保險賠償做其份內的求償權利,但是這種請求的權利有下列幾個原則:

  1. 保險公司只能就其已付出的保險金額之內做代位請求權,但是並不代表保險公司向第三者(通常是對損失應負責的一方)可完全獲得原來保險賠償的金額,因為如果法庭認為受害一方的損失仍然未全額獲得保險賠償,則任何第三人的補償仍可由保險公司與受害人分享,且以受害人獲得全額補償為原則。

  2. 被保險人不得隨意損及保險人應得的代位請求權,換言之,被保險人不得在未經保險人同意下任意對其他第三人放棄保險人應有的代位請求權,現在的台灣保險市場非常流行要求保險人同意對某些第三人放棄代位請求權,代位請求權代表保險人在有些情況可做損失的補償,即平衡其付出的賠款,有助於保險的損失率,所以任意放棄代位求償權,對保險市場的費率增減,有一定程度的影響,產險保險人在責任保險或其他財產保險單中做出賠償後,有代位請求權,但是人壽保險人或健康保險單賠償之後,通常無法取得代位請求權的。

  3. 保險人可以選擇放棄其擁有的代位請求權,保險人有時為了維持良好的關係或擔心訴訟費用過高,甚至超過可能可以收回的第三人賠償,所以最終放棄使用自己擁有的代位請求權。

代位請求權的設計有一項意義即防止受害人在取得保險之後,再向肇事人索取賠償,代位請求權是一個重要的保險原理和設計,被保險人應當有相當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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