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中斷保險的沿革

 

在美國所謂的營業中斷保險發展了近兩百年歷史,但是它仍然是最令人誤解的保險之一。在台灣它發展的歷史不超過三十五年,最早購買營業中斷保險的公司是外商投資我們的十大建設之一,高雄林園石油化學園區的幾家石油化學工廠。

早年在美國,人們用Use and Occupancy的保險格式。換言之,那時候保險公司設計的U&O保險補償業主或者所有者在不能使用該財產時,營業中斷造成的營業收入損失。

在營業中斷保險保單格式演變的同時,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在法院判例中深植業界,那就是 」Actual Loss Sustained」,意味著即使意外事故發生後,必須要有第一個要素,財產實質損害,營業中斷本身並不足以構成一項紮實的營業中斷賠案,必須要實際上有營業損失,所謂的營業損失(Business Income) 是指淨利及持續的營運費用。

在台灣因為許多保險業務人員並不十分瞭解營業中斷保險,面對客戶時甚至解釋成營業中斷非得全面停工方能獲得賠償。事實上,停工是第二個要素但部份停工(即所謂的Slowdown) 也有可能申請賠償,當然如果在營業停工期間,營業收入並未減少時,保險公司仍然有理由不予賠償,這也是營業中斷保險演變多年不變的三個重要因素之一,要實際上有營業收入上的損失。

早二十年前,美國的營業中斷保險將淨利加持續營運費用列為一大項,一般工資(Ordinary Payroll) 列為另一項,而一般工資係指製造業、服務業在公司不生產或銷售時,暫時毋需支付的人工成本,多是以計時或約聘的人員工資,但是在這種保險單設計下,多建議公司至少投保三個月的一般工資,而非完全不予保險。這樣的考量可謂正確,因為萬一停工不營業,公司是否仍需支付工資給大批員工,但又無工作給他們? 

但礙於法規或是恢復開工後無法即時找熟練的員工回來工作也是考量的因素?

在台灣自從市場制式化中文的營業中斷保險,就採用美國式的保險單內容,且以製造業的保險內容為主。為求一般消費者瞭解,在一般工資方面並沒有花太多的力量去仔細規畫,在早年的一般工資項目可衍生多種選項。

務求合乎被保險人需要,即使目前美國的ISO保險單亦可分列兩項,意即一般工資與列在營運費用當中主管及一般坐辦公室的員工(即公司停止生產卻仍需上班的人員)的薪資分別投保。主管的薪資原則上自動列入管銷費用的預算,換言之,祇要公司存在一天,董事長、總經理是不會不給自己薪水的,由此可見,營業中斷保險的」故事性」,如果你開始投保時有完整的劇本,那麼發生理賠時,被保險人也可以照劇本」演出」,保險公司也應當接受。

在八○年代的末期,美國ISO推介了一種新的營業收入損失保險單格式,也就是一種將賠償期間(Period of Indemnity) 變成恢復期間(Period of Restoration),而恢復期間設定兩個終點,一個是財產修復,而另一個是生意回復,何者先發生,即停止賠償,同時對所謂的營業中斷也做出定義,部份停工及全面停工都可以獲得賠償。

但是在台灣,購買營業中斷保險的公司到底佔少數,且大多數用的是英國的營業中斷保險格式或是量身訂製的保險單格式。自然美國格式雖然在最初引進成為中文保險單,但最終仍礙於國際再保險市場的慣例,一般沿用的保險單格式與制式中文保險單仍有差異,與美國目前ISO推廣的格式又是大不相同了。

Back

2007年10月


www.cubicri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