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中斷損失發生後,被保險人應當採取的行動

 

(甲)被保險人應當立即通知保險經紀人或保險公司。

(乙)防阻財產再進一步損害。此點極為重要,因為許多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後,未能採取適當措施,保護財產
          或用妥當的方法減少營業損失,日後的保險理賠容易造成爭議,為減少這方面的爭議與損失,被保險人若
          有積極的損害防阻花費,應當要求保險公證人或保險公司書面首肯,以免日後雙方對損失的補償有推諉的
          情形。

   例如購置臨時發電機、租用臨時倉庫或降低損失費用的設備等,從保險公司的觀點,皆要求是項花費可以
          有效減少營業損失,而非增加其賠償額度,雙方至少要有某些共識,並訴諸於文字,國內某些公證人頗有
          實務經驗,被保險人在採取某些緊急措施前,一定要與保險公證人或保險公司商量,切忌任由包商或供應
          商全權處理,日後責任分不清且不受保險公司認可。

(丙)清點損失及未損失的財產,損失程度的認定是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最易發生爭議的項目,堪用與否,
           是否全損,可否修補等問題一直是保險理賠的難題,同時對項目的重置成本等亦是爭議所在。
   被保險人為求在財產險及營業中斷損失中獲得賠償,必須很認真的請成本會計的專家就各個項目做整理且
           爭取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及保險公證人的認可,所有支出、核銷、採購紀錄、單據在損失發生的第一天起就
           詳細保留,以求日後理賠。

          如果臨時購置設備是包商的主意,亦應在責任上釐清是由誰最終負擔該項支出,依合約?依保險單?依損
          害賠償的責任?若有超過一張以上的保險單可以賠償是項損失,則應由保險公證人出面協調多張保險單保
          險理賠的架構,而不宜由數家保險公司相互推諉責任,增加理賠時間。

(丁)若有大規模重建計畫,則應與保險公證人協商,求取最佳的方案,保險公司原則上會同意縮減營業中斷的
           時間,所以任何重建權宜措施皆有可能獲得支持,但是雙方事先應坐下來商量並確認,而非單方面計畫、
           執行,事後在賠款上發生很多的歧見。


做為一個保險業務主管人員,在大公司之中,應負的責任頗多,監督公司聘用的經紀人或代理人在理賠上盡其心
力是重要工作之一,提供充分資料給保險公證人、解釋公司財務狀況、生產進度也是重要工作之一。

每一種行業皆有其獨特的計算毛利、費用、淨利、存貨的方式,祇要保持計算方式的一貫性、精確性、協調性,則不難說服保險人接受理賠上的說辭暨計算方式,若是自身報表充滿矛盾,說辭又漏洞百出,則很容易引發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質疑,如果再加上有所謂第三人責任的問題,則處理營業中斷賠案,計算營業損失可謂難上加難,也難怪有美國專家稱營業中斷保險有如畢卡索的畫:不是用"蠻力"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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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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