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險中增加被保險人(Additional Insured)條款問題(二)

 

對保險公司與保險要保人(即支付保險費的公司)而言,在其他關係人要求將其加入成為被保險人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1) 其他被保險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或者為其支付法律訴訟費用,如果這種要求是直接的且未與保險要保人進行諮詢,保險要保人應當慎重為之。

(2) 因為保險單是同一份保障給不同的被保險人,如果其他Additional Insured使用了保險單的賠償額度,自然減少了保險要保人自身可使用的保險額度,保險要保人應慎重考量,允許其他公司成為Additional Insured,不是秀才人情紙一張。

(3) 要求成為Additional Insured是否合法合理?有時候應客戶要求,同意其成為Additional Insured,在國外保險市場,保險公司並不見得輕易同意,如果要求,必須有充分的理由才同意。如果保險要保人只為了生意或訂單隨意同意,日後可能產生的問題,絕非同意當時可以推想。

(4) 保險證明與保險續保、延續等工作全掌握在要保人手上,所以Additional Insured如果不能確實瞭解保險內容與生效期限,其實自身的保障未必如預期的可靠。Additional Insured的權益與要保人的態度息息相關,要保人應當提醒Additional Insured,不是在保險單上加了公司名字為Additional Insured,所有問題皆迎刃而解。

(5) 稀釋保險金額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加上愈多的Additional Insured,可能稀釋原有的保險金額,若發生第三人責任事故,賠償上限為5,000,000元,有三個Additional Insured加上原始的被保險人,即有四個公司共同分享這份保障,如此一來,原始被保險人豈不吃虧?

(6) 其他保險條款(Other Insurance)必須考量,歐美廠商多有自身的第三人責任保險,任意在其他公司的保險單上加註其為Additional Insured,易造成同一事故有不同的保險單可以賠償,此時產生Other Insurance引用的問題,未必是一件好事,因為Other Insurance對保險賠償的分配很複雜且耗費人力。


 

2008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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