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力近因(Efficient Proximate Cause)與除外條款的糾纏

 

在全險(All Risks)保險單中最重要的一項設計就是它是一個負面表列的架構,原則上沒有列在除外條款中的損失,保險公司都要認賠,更重要的是如果保險公司認為它是除外條款中的損失,要負舉證的責任。這是幾乎每一位從事保險工作專業人員應有的基本常識。

在好幾個因素下,造成一個損失時,如果要判定什麼才是造成損失的原因,通常法庭會用所謂的主力近因原則,保險條款中如果約定該原因為賠償的要件,保險公司則依照保險條件給予被保險人補償,否則很可能拒絕賠付。這個主力近因未必是事故發生中最接近事故發生那一剎那的原因,也未必是所謂的引爆因素(trigging cause)。

主力近因取決於在這一連串混合因素中,何者佔據最有力的影響因素,主力近因原則僅適用在同一損失發生的因素有兩個以上,且彼此獨立且均造成損失時,但是如果損失僅為單一原因造成,則不適用此一原則。

在美國有一座公寓大廈,建造在近河口的地方,常年在日曬、雨淋、強風的肆虐環境當中,建造不久大樓即發生了水滲透的問題且造成結構損失,大樓的所有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損失,但是保險公司引用保險單中除外條款「黴菌、腐壞或隱藏固有之瑕疵所造成的損害不在保險範圍之內」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認為外牆的防漏、防雨物質本身有瑕疵才造成水滲透的問題,可是被保險人主張這個損失的主力近因是雨水,而且由於風所帶進的雨水造成的損失是保險的範圍,但是法庭不同意這種看法,因為在這個區域的其他建築物並未發生同樣的滲水的現象,由此可推論水滲漏的損失是因為外牆防漏物質的瑕疵而非雨水。

由上面的案例可以了解法庭判定主力近因是防漏物質的瑕疵,而非風打進來的雨水,也可以說明我們前面所強調的最接近事故發生一剎那的因素未必是主力近因,而引爆損失的因素也未必是主力近因,雨水顯然是事故發生的那一剎那最接近的原因,也是引爆損失發生的因素。



 

2008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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