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上的前後文含混不清

 

在保險單上最容易產生前後文含義不清的狀況,就是保險單是拼湊剪貼而成,前後文語意指示不明,前文所言的名詞定義不清,在後文出現時可能意指多重代表。發生賠償請求時,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易發生爭議,雙方各說各話,從字義而言,都沒有錯,但是所持意見產生的賠償爭議可能是零與數千萬元的差別。

舉例而言,有家藥廠D公司購買了一張A保險公司的產品責任保險,保險生效後數月之後D公司又併購了C公司,並通知A保險公司將C公司列為其產品責任保險單的被保險人,再過數月之後,C公司的產品發生了賠償請求的事故。A保險公司認為C公司在與D公司併購之前(即加保在D公司保險單之前)即已知曉其產品有可能被請求賠償,依據產品責任保險的基本要求,若被保險人知曉該事故後才安排保險時,該事故原則上不予賠償。現在的問題出在「被保險人在保險合約生效前已知曉」所指的「保險合約」係整個D公司的保險單或是指加保C公司的批單,若以D公司的全部保險單生效日起算,則知曉的時間點在後,若以加保C公司的批單生效日起算,則知曉的時間點在前,當然A保險公司強調為後者。但當保險單的語意不清時,又未特別說明保險合約指的是整份保險單或是日後的批單,只有倚賴法庭的判決。保險公司應當在批單或保險單上說明清楚「保險合約」是指批單,較為合理且明白。

在保險單上常有Named Insured 與其他的Insured(未列名者)。如果除外條款只對Named Insured的財產除外不保,那麼是不是其他的Insured的財產,這張保險單就可以賠償呢?應當不是這樣,所以在保險單的除外項目上,應當說所有、任何被保險人的財產本保險單均不負責,而非單指Named Insured的財產不賠。

如果不幸真的發生爭議,鬧上法庭時,一般而言,法庭會採用下列的原則處理爭議:
  (1) 合約本意大於文字上的爭議。
  (2) 條款中的文字較諸條款的標題為重要。
  (3) 特殊條款較諸一般條款為優先。
  (4) 較後期加入的條款優先於較早列入的條款。
  (5) 正式的保險條款優先於草擬的保險條款。

尤其是在責任險保險單裡,有許許多多的文字上的語意、前後文、定義等問題,被保險人如果自認通曉中、英文,大概尚不足以應付保險公司的結構式「安排」,請務必小心為之。

2008年05月


www.cubicri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