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中營業損失的計算方法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公證人估算損失的大小並確認是否在保險範圍之內,對被保險人而言,兩者皆非常重要,所以自身應當具備一些基本的損失計算的知識,避免自己在發生保險意外之後,不能取得合理的補償,或者遭受侵權行為的事件,不能依法取得合理合法的賠償。

有事實證明發生三十天的營業損失,侵權的一方理應補償對方三十天的損失金額,事實包括文件、專業人士的證辭。有些被保險人購買了營業中斷保險,又不幸發生了意外事故之後,雙手一攤,向保險公司表明所有文件、數字不是付之一炬就是被大水沖走,所以沒有任何文件證明自己的損失。其實文件、數字並非僅保存在被保險人手中,只要不是第一天開張的公司行號,營業資料是可以在稅捐單位取得過去的紀錄,這種雙手一攤的做法,很難讓人瞭解其目的為何。

在估算一家營利事業的營業收入、獲利情況時,可以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依照事故發生前後的營業狀況來估算可能發生的損失,一種是衡量標準法,即用同業或相同規模的競爭者在該時間內的營業收入和獲利情況作為指標,估算那家遭受侵權或損失的商家可能發生的實際損失。第一種方法必須用心做調整,即使同一家公司在不同時間,遭受各種不同因素的影響,估算事後營業收入、獲利必須考量這些因素,例如大環境的通貨膨脹、緊縮、原物料價格變動、景氣的好壞、行業的特性、季節上變化、流行時尚的變化,甚至週遭環境法令的改變都是重大因素,營業收入會受到這些變數的影響,我們計算損失時,應當將不同的因素列入考量。

當我們沒有足夠的歷史資料做第一種方法的估算時,只好用衡量標準法,意即用別人經營的狀況,估算受損失人可能的狀況。這種方法的基礎可能十分脆弱,保險公司或是被告可能指責所謂別人類似的公司、行號的資料或指標完全不能做為基礎,公司規模、經營方式、品牌或是產品都難以做對比,一個全新的公司行號若發生營業損失時,其估算的方式很可能只能採用標準衡量的方法,更令人信服的方法,進行所謂的相關分析(Correlation Analysis),但這種分析的結果有可能看似為真,卻不是真正的結果,如果我們引申某一因素做為相關分析重要的變數,推論損失的數字,可能失真,例如一個大雞場裡的雞在每次颱風過後一週內死掉了百分之五十,我們逕下結論這都是颱風造成的雞隻死亡損失,但是很可能真正的原因是與颱風無關某一種病毒。

毋論是保險公司受害的一方或是被告侵權的一方都應當審慎使用計算損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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