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基礎的責任險保單

 

責任保險的啟動基礎這些年來改變成Claim Made,主要原因是保險公司不願長期在賠款準備上提撥一筆錢應付那些長期未決或是長期潛伏而不自知的責任險損失,因為事故發生基礎的理賠啟動標準很可能在數年後冒出來數個很大的賠案讓保險公司應付不了。

責任險的事故發生啟動保險生效的問題牽動到民法上侵權行為裡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換言之,一件在責任保險事件發生之日起算,超過十年,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可能性才完全消失,對保險公司而言承保了一件責任保險且依發生事故基礎做為理賠啟動的標準,十年內均不能完全擺脫它可能帶來的潛在理賠威脅,尤其是產品責任保險案件,一發生,很可能帶動許多其他類似的理賠申請,因此保險公司不得不改變保險條款和啟動的因素,來挽救自身的賠款是否裕如。

即使採用事故發生基礎,在法理上仍有幾個不同的理論基礎:
第一個是損害和傷害發生的那一個時間點,而不論事故是何時被發現或展示出來。第二個是事故展現出來的時間點做為事故發生的時間,意即損害或傷害明顯為人所知的時間點,這種說法為大多數法庭所採用,因為比較容易定義。

但是現今社會最令人詬病、頭痛的污染事件或是中毒事件則未必可依上項理論做為事故發生的時間基礎。許多污染事件係多次重覆行為造成,最初的第一次污染行為未必在三、四年之內立即顯現出來。歷經初次曝露在污染原因的時間過程,加上最後顯現出來污染結果的時間點,做為法庭上決定事故發生的時間,這又是一種事故發生基礎的理論。

就索賠基礎(Claim Made)的責任保險條款而言,一旦確定事故發生的日期時間,有下列三個時間點必須瞭解或確定,方能決定索賠基礎的保險是否生效:
1. 事故發生的日期
2. 追溯日期(保險單的規定,通常以第一次安排是項保險的生效日,且與同一保險公司者為準,可以另行追溯,但需增加保費)
3. 索賠第一次提出的日期

但是何謂第一次,又何謂索賠則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保險公司可用一頁以上的條款詳述他們自身的定義,被保險人買了保險產品,不得不花些心思詳細閱讀何謂索賠或賠償請求,或者如何定義所謂第一次提出賠償請求的時間點。

責任保險如果經常改變保險格式或保險公司,容易造成保險上的間隙,也就是兩張保險單都不願賠償的損失。例如一個被保險人的產品在索賠基礎的保險單期間發生了保險事故,但是受害人並未在該保險單的期間內提出賠償請求,被保險人在索賠基礎保險到期之後又轉換成事故發生為基礎的保險條款。在這種情況下,將兩頭落空,因為新的保險單以事故發生為基礎,該項保險事故於保單生效前發生,雖然索賠落在這張新的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內。唯一救助的方法是在原先Claim Made 的保險單上加購Supplemental Extended Reporting Period(SERP),保障類似情事,即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間,但賠償請求提出在保險到期後的三個月或六個月,若仍落在SERP的期間之內,保險仍然有效,可以請求賠償,當然SERP會加收保險費。若沒有SERP,奉勸被保險人不要輕易轉換Claim Made 的保險單成為Occurrence Basis的保險單。還好目前的趨勢是很難再有Occurrence Basis的保險單提供給產品責任保險或董監事責任保險的購買者。


200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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