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風暴下的董監事責任保險

 

台灣有個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是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在2003年施行成立的一個保護機構,主要為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或仲裁求償,資金來源除保護基金外,每個月亦向證券商、期貨商交易所提撥一些錢做日後的財源。主要目的是結合小投資人做團體訴訟,訴訟案件包括財務報表不實、公開說明書不實等情況、內線交易等,董監事被控告的有24人,如果自第一個該中心提起民事訴訟算起,超過十年的期間僅有75件團體訴訟,實在稱不上很多,董監事被控告的也非常少,以台灣上市、上櫃公司的家數而言,這樣的團體訴訟是非常少的。

過去在歐洲大陸,如果投資人控告公司的董監事,多在公司破產之後或真正無法經營時才會採取行動,但是現在歐洲大陸的投資人也改變態度,只要發現公司有不當作為,也會追訴董監事要求他們負起公司經營不善造成他們投資虧損的責任。

就自2008年8月以來的金融風暴對保險業的衝擊而言,產品面最直接的影響就是董監事責任保險以及錯誤與疏失保險(E&O),粗估的損失金額約在100億美元。

亞洲保險市場最早且最具權威的D&O保險公司非AIG莫屬,AIG據稱在過去的十二個月中D&O的損率也頗吃重,D&O市場中的證券部份的保險保障在亞洲市場是保險公司的痛處,亞洲人視內線交易為理所當然,小股東若集合力量向某些董事求償時,則保險公司所收取的保險費極可能不夠支付D&O保險的訴訟費用。

台灣市場的D&O保險競爭仍然非常激烈,但是被保險人對D&O責任保險的內容並不十分清楚,如果透過不盡職的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安排這樣專業的保險,只會在市場殺價競爭,那不如不買這種保險,否則有如將保險費扔進水溝。

任何牽涉到公司財務狀況不良或幾近破產的保險條件約束,被保險人或公司董監事應當謹慎觀察其作用,因為D&O責任保險在公司發生以上狀況時,理賠或訴訟案件幾乎篤定會跟隨而來,如果那時候D&O保險用不上或使不上力,難道要用更多訴訟費用控訴自己挑選的保險經紀人?
 


200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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