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附加被保險人條款

 

毋論是在台灣或美國,保險經紀人或保險公司常常遇到被保險人的要求,將其他人等加入客戶的保險單裡做附加被保險人(Additional Insured)。尤其是在責任險保險單裡,隨便批加"他人"為附加被保險人,是不符保險利益而且容易造成自身利益受損害的事,不可不慎。

最近National Underwriter有一篇文章討論E&O責任保險單加上附加被保險人可能造成的問題,其中有幾個論點也適用於其他責任險保險單,做為被保險人或是被保險人的保險經紀人或保險公司,應當再三考慮是否應當在責任險保險單上,加上其他人等為Additional Insured。

1. 責任險保險單對其承擔的責任風險,通常與被保險人的商業活動相關,例如營造商的行業是建築,所以只有與建築
 相關的活動造成的責任事故可以移轉給其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承擔,這是一種法律規範的損害賠償。除非是一項共
 同侵權行為,其他人等與被保險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否則依法要求保險公司用這一張保險單承擔”眾人”的損
 害賠償責任,未必一定能夠成立。
 在國外的責任保險單中,多數自動將法定代理人視為被保險人,理由即在法定代理人負有監督之義務,如果發生侵
 權行為,造成損害賠償的責任,法定代理人難逃監督疏懈之責。但是一個獨立於被保 險人之外的公司或人員,在
 一件共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事件中,負有部份責任,保險公司可能勉強接受其他人等為被保險人,但是這樣的慷
 慨會衍生出許多保險和法律上的問題。

2. 在責任保險單中的除外項目有一條標準條款,即僅有雙方合約規範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若無此合約約定,另一
 方並不需要依照民法或其他法律擔負賠償責任時,責任保險單應當不會負責賠償受害的一方。如果甲方(即保險單之
 被保險人)與乙方(要求甲方在甲方的責任保險單上加註乙方為附加被保險人)在雙方合約上做約定要求甲方做以上的
 附加被保險人的動作,非常可能令保險公司解釋為此賠償責任是當初雙方合約上的約定,而且無此約定時,甲方、
 乙方並不需要擔負此一損害賠償責任,如此一來,豈不弄巧成拙?

3. 交互責任的問題,大家都了解責任保險只負責賠償被保險人之外的公司或人員的損失,如果甲方的保險單上加註乙
 方為附加被保險人,因為甲方的疏失造成乙方的損害賠償責任請求就難在甲方的這張責任險保單做賠償請求,除非
 在甲方的保險單上有交互責任的條款。但是新問題又產生了,雙方對簿公堂時,雙方均需聘用律師,訴訟費用是否
 均由甲方的責任保險支付,或是只負擔甲方(被告的一方)的訴訟費用?甲方的保險公司恐怕要費一些腦筋釐清自己的
 賠償責任。因此甲方明顯受到保險利益上的損害,若是乙方的訴訟費亦由這張保險單支付,豈不造成保險金額縮水?
 

August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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