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中斷保險時間性自負額的討論

 

台灣目前的營業中斷保險多是大型商業客戶購買,一般小型的零售商或廠商幾乎不會購買營業中斷保險,現在保險公司願意提供的保險保障皆以時間性自負額為準,鮮有保險單用金額式的自負額做為營業中斷保險的自負額。

因為台灣的保險核保人和理賠人員對營業中斷保險的經驗有限,也沒有人深究時間性自負額(即例如五個日曆天的等待期間後始得計算停工所造成的損失)。英國的營業中斷保險格式多依據 Rate of Gross Profit 進行理算賠償金額,用時間性自負額使得 Rate of Gross Profit 易於混淆,在大多數的賠償案例中,事故發生初期的持續費用必然較高,而經過一番整修,部份營業或生產恢復,其中的持續費用和收入減少又呈現一個面貌。如果再加入時間性自負額的因素,則整個保險賠付的理算必然十分複雜。

大多數的保險理賠公證人員會採取全部中斷時間的比例方式處理時間性自負額,將金額損失總和自然攤入可以賠償與不可以賠償的時間比例,這種做法較諸扣除事故發生後立即五天的費用再歸零計算營業中斷損失要來得公平些。

再者,營業中斷保險其中一項重大賠償項目 Increase in Cost of Working 又如何用時間性自負額扣除? 保險理賠公證人員不可能要求被保險人在五天之後再進行減少損失的動作,或在五天之內的減少損失工作的費用全部不予賠償!!

雖然這種時間性自負額的方式在台灣保險市場已行之多年,在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中真正了解它的意義的專家,可能十分有限。


November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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