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共保條款的使用與誤用

 

共保條款是一項幫助被保險人一方面評估自身風險,一方面控制保險費預算的設計,對一個公司而言,如果自信災害防阻工作妥善,建築物防災措施均經得起重大天然災害的衝擊,可以考慮用共保條款降低保險單上保險金額,對較易發生的部份損失仍由保險公司全額負擔。如果使用共保條款,對真正一舉造成全面毀損的災難,被保險人必須承擔部的損失,在過去三十年內,會發生這種全面性毀滅的保險事故,大概祇有921大地震、911恐怖事件攻擊、以及某些個案例如爆竹工廠的爆炸或是石化業的工廠發生爆炸案。

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用共同條款相互約束在保險金額安排與事後保險賠償不同於一般傳統式的足額保險金額,足夠賠償金額。舉例如下:

(甲) 傳統式(即未採用共保條款的保險單):

I. 財產全部價值 : 200,000,000元
保險單保險金額 : 200,000,000元
萬一發生保險事故 : 損失5,000,000元
保險公司賠償 : 5,000,000元

II. 財產全部價值 : 200,000,000元
保險單保險金額 : 160,000,000元 (有低保情形)
萬一發生保險事故 : 損失5,000,000元
保險公司賠償 : 5,000,000 x 160,000,000/200,000,000=4,000,000元
因此被保險人相當於自行承擔20%,即1,000,000元的損失。


(乙) 用共保條款80%比例的方式安排保險:

I. 財產全部價值 : 200,000,000元
保險單保險金額 : 160,000,000元 (使用80%共保條款)
萬一發生保險事故 : 損失5,000,000元
保險公司賠償 : 5,000,000元 (並無折扣)

II. 財產全部價值 : 250,000,000元
保險單保險金額 : 180,000,000元 (使用80%共保條款)
萬一發生保險事故 : 損失6,000,000元
保險公司賠償 : 6,000,000 x 180,000,000/(250,000,000x80%)
=5,400,000元 (即有低保10%的情況)
所以被保險人自行負擔600,000元的損失。

III. 財產全部價值 : 250,000,000元
保險單保險金額 : 200,000,000元 (使用80%共保條款)
發生非常重大事故 : 損失250,000,000元
保險公司賠償 : 200,000,000元
所以被保險人自行承擔50,000,000元的損失。


因為(乙) III. 的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非常低,所以被保險人才敢於用80%共保條款節省部份保險費,但是從保險公司的觀點而言,用了共保條款降低了保險金額,並沒有相對的降低他們在事故發生之後賠償金額與機率,因為大多數的損失金額在使用共保條款降低的保險金額之內,保險公司仍然必須全額賠償這些比較小的損失例如 (乙) I.。因此保險公司對共保條款下的保險費率會略作提高,使自身最後收到的保險費不會因為共保條款降低的保險金額,做等比例的降低。

安排保險時,如果要使用共保條款,應當注意
(1) 祇為了節省保險費,共保的比例不宜任意制訂,而應估算可能發生的最大損失金額與全部財產的價值,更應當重視保險金額及賠償的估算基礎是重置成本?是實際價值?
(2) 節省保險費非常重要,足夠保險金額更為重要。
 


November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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