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祇有美國的營業中斷保險明說製成品的損失不予賠償?

 

在美國的 Business Income Insurance 條款中明確規定因為製成品(Finished Goods) 的損失或恢復製成品存量的製造時間、成本不在營業中斷保險的賠償之列,為什麼祇有美國人設計的營業中斷保險單強調這個問題,而英國的營業中斷保險的條款中並未特別要求剔除製成品損失的問題?

首先,製成品的實質損失即Physical Damage,意即製成品淹水了、被火燒掉了或者被暴民掠奪了,這樣的損失原則上財產保險會賠償,如果財產保險不能賠償,當然我們也不用費時間再爭論為什麼營業中斷保險特別不予賠償,兩者幾乎是一體的,前者與後者的危險事故內容應當一致。如果製成品是以售價為基礎的財產損失保險條款,自然製成品的利潤的部份保險賠償可以照顧得到。

為什麼營業中斷保險(美國式的)又強調重製這些損失的製成品的時間、人力、成本不在營業中斷保險的賠償之列? 營業中斷保險不就是用來補償“時間”所帶來的損失?

美國一般的營業中斷保險著重於被保險人使用的這些廠房、機器設備或是半成品、原料回復已達保險事故之前的狀態,營業中斷保險的賠償效力即終止,非一般英國的保險條款可以保障直到被保險人的營業狀況恢復到出事前的情況。

對廠房與生產設備而言,營業中斷保險賠償責任自危險事故發生起算到廠房、設備修復到出事前狀態為止,非常明確,多無爭議。但對半成品、外供原料物件而言,回復到出事前的存貨或備料狀態亦非難事,但對製成品而言,如果前項所列均萬事俱備,應當沒有理由不能立即進行製成品的生產(除非發生任何生產程式等軟體測試不順利的情況),所以美國的營業中斷保險單在這個時間點原則上喊停,不再予以更多營業中斷上的賠償。但是英國的保險單卻繼續賠償直到被保險人的“生意”回復到出事前的狀態,意即可以生產並不代表“生意”回復。英國的保險單因此不會計較製成品是否應當明確除外在營業中斷保險單之外。

台灣保險界的專家將美國的製成品除外條款放在台灣的制式保險單之內,但在賠償責任期間上帶進英國保險單的精神,雖然不能稱之為錯誤,確令人迷惑。
 


January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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