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中斷保險中的實體財產是理賠的關鍵

 

無論是英國或美國的制式營業中斷保險均以財產保險(Property Damage Insurance)為基礎,當然台灣的營業中斷保險不能例外。換言之,財產損失保險必須與營業中斷保險共存而且有一致的承保危險事故,始能在發生保險事故之後引發營業收入損失的賠償保險效力。

但是英國與美國的制式營業中斷保險啟動點卻不近相同。英國制式營業中斷保險中的受損財產必須為被保險人在言明的所在地所“使用”,其使用為定義之營業項目即可,不需要說廠房、房屋或機器設備必為被保險人所有,因此這項營業損失的啟動至少有三個與財產(實體財產)相關的必要因素:
(1) 所在地 (在保險單上註明)
(2) 營業項目 (在保險單上註明且符合實際損失發生時的情況)
(3) 為被保險人使用 (為營業項目而使用)

但是在台灣所謂制式的營業中斷保險對這些因素均無適當的說明,如果一個公司租用了一個大樓,有一天發生了嚴重的地震,震垮了租用的大樓和被保險人所擁有的生產設備而造成營業中斷損失,如果重建大樓要十八個月,但恢復營業生產設備僅需六個月,那麼我們台灣的營業中斷保險可以賠償被保險人24個月的損失還是祇有6個月的損失?

在台灣的營業中斷保險單對不是被保險人持有的廠房或財產沒有一個制式的保障,容易造成爭議,尤其是中、小型企業買了這種保險產品而不自知,真正需要的保險理賠爭取不到,如果又經過幾年的訴訟,花上數百萬元的律師費,這又是誰的功過?
 


February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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