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職業災害的問題

 

職業災害是雇主非常頭痛的問題,可以引用的法源使得一個員工體傷或死亡的事故成為職業災害有五種:(1)勞動基準法第七章及施行細則第7條、第10條、第31條、第34-1條、第50-3條;(2)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第34條、第36條、第42-1條、第54條;(3)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5)民法。

而職業災害所造成雇主必須負擔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及補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生活上必要的支出費用、勞動力的減損、撫養費、精神慰撫金等。補償的部份則有醫療費用的補償、工資補償、工資終結補償、殘廢補償、死亡補償。

在商業保險中有團體福利保險、雇主責任保險等產品可用於協助雇主,幫助員工萬一發生職業災害所造成時,所需要的賠償與補償責任。

現在法庭確認雇主為員工購買的團體定期壽險、意外保險並不能用來“抵償” 雇主的損害賠償責任,雇主責任保險才是真正用來“保護”雇主賠償給員工或員工的家屬(祇限於父母及子女)在雇用期間因雇主過失受傷或死亡的所負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員工死後有家庭成員因而需要撫養,必須支出撫養費等)。在台灣許多雇主既不依法替員工購買勞工保險,更欺騙臨時員工簽約,雇主不用支付勞工保險費,而員工亦無需分擔勞工保險費,員工以為雇主另外替他們買了團體意外保險,如果臨時員工常在上、下班途中騎機車受傷,多無真正可用的保險賠償或補償,依照勞工保險條例,上、下班的員工受傷屬於職業災害,雇主如果不願意負責員工的醫療費用補償,是負有法律責任的。

做為雇主或人事主管不得不慎重處理職業災害的問題。



 


May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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