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的代位請求權

 


Subrogation是一個以拉丁字根演生出來的法律名辭,意即替代另一人......

Subrogation代位請求權的前提即是保險的重大原則之一的賠償原則,即保險單持有人,被保險人不得以保險求取超過其原有損失的原則。簡言之,被保險人不會因為發生損失之後,保險賠償反而使之獲取額外利益。

保險公司在賠償保險金額給被保險人之後,有權向原始肇事或應為該損失負責任之人索取賠償。但是又非所有的事故均有可能使保險公司再向肇事的人索取賠償,因為往往損失事故發生之後,併無明顯證據可以使保險公司賠償之後,找出法律上站得住的證據,向肇事者用法律途徑應用代位請求權,要求所謂償還保險賠償。以美國市場為例,火災保險的賠償金額之中,少於1%的賠償可以從真正肇事者的口袋中追補回來。汽車保險中的車損險賠償有8.5%可以追回來,汽車的肇責較為清楚且多為現行事故,保險公司也較易向肇事者的責任保險公司求償。

同樣的道理,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損失,保險公司賠付給貨主之後,也較有機會向運輸公司、船運公司或其他造成貨物損失的機構,取得依代位請求權索取的金額補償。

在行使代位請求權上,保險公司也面臨諸多困難,例如保險合約上設下條款約束或者要求保險公司同意放棄這樣的代位請求權,或是對某些特定對象放棄這樣的代位請求權。

行使所謂的Subrogation在程序和範圍上均有法律、合約上的約束,有些保險條款可以擴大保險公司的權利,進一步代表被保險人向肇事的原始負責人或機構追討全部賠償的權利,而被保險人亦有義務提供所有資料及協助給保險公司進行這樣的追索賠償法律行動。

最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可能是被保險人未告知保險公司在保險生效前即向某些關係人放棄向其追索賠償的權利。

當然如果保險公司事後順利取得某些損失發生後的追償金額,其中被保險人理當取得部份追償,保險公司亦當給予被保險人,這樣的安排和追償方式對被保險人有一定正面的幫助,一來保險公司可承擔多數法律費用,二來保險公司對追償較有經驗且長於計算損失。

代位請求權在保險契約中扮演重要角色,被保險人不宜在個別商業契約中較易放棄代位請求權。

 


August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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