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與Cut Through Clause
 


在今(2007)年七月政府修訂了保險法,其中有一條法律和消費者有很大的關係,就是第40條,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這項修訂,是協助被保險人有直接向再保險人求償的可能性。一般而言,就是在原保險契約加貼一張Cut Through Clause,用來讓被保險人能夠在必要時跳過原保險人,直接向再保險人索賠。

但是法令上可以很簡約的規範,實務上卻頗難執行。首先發生這種情況時,通常是保險人無能力依照原保險契約賠付。這種情況,並不代表毫無條件依照再保險契約,再保險人可以直接支付該賠的款項給被保險人。第一,再保險費是要付清的,再保險人不會在再保險費沒收到之前,賠付任何款項給被保險人,所以在這一點,被保險人仍得自求多福,希望保險人沒有讓自己已付的保險費在中間攔截而消失在空氣之中,否則再保險人有權自賠款中扣去其應得之再保險費後,再支付賠款,這代表被保險人有可能得重複付保險費。再者,再保險通常安排的較為瑣碎,其結構上有比例式、非比例式,不是一般被保險人能夠完全瞭解、掌握。最後,所謂的Cut Through Clause形同虛設,因為被保險人根本無從著手向再保險人求償。

如果被保險人瞭解其保險契約主要風險掌握在再保險人,且憂慮保險人的債償能力,在過去因為法令的限制,是完全無法向再保險人求償。但是現在可以貼上類似條款,執行上當然不若想像的那麼輕鬆容易,如果要貼,也要確認再保險人、保險人、被保險人都同意如此進行,且其不同比例的風險各有不同再保險人承擔。

當然,保險契約不幸走到這一步,已是不幸,能求取的不是理賠速度,可以追回百分之百的賠款已屬大幸。被保險人如果事先知道有這樣的設計、安排,應當要讓保險經紀人或再保險經紀人說清楚整個再保險結構,而非貼一張批單即可交代。

 

200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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